勞動知識學習四: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羅律師的學習筆記:
知識點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校大學生與企業簽訂的《就業協議》《三方協議》均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屬于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接受勞動法的調整。
知識點2: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后未滿一年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終止勞動關系通知需要勞動者簽收。
知識點3: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才是“雙倍工資規定”的前提要件。若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的只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雙倍工資。
知識點4: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確認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親自簽署。
知識點5:建議勞動合同應當由專人負責,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或人事保管,但人事的勞動合同建議由負責人自行保管。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